技術交流
Tian Cheng
食品包裝設計注意事項
*近很多食品生產企業生產許可證到期 ,由QS改為SC ,廣大食品生產廠家不得不麵臨大麵積更換包裝 ,尤其新廣告法頒布以來 ,外包裝設計方麵增加了很多禁用詞語 ,使得很多客戶無法適應 。筆者基於多年的軟包裝銷售經驗 ,結合新廣告法 ,商標法等國家法律法規
,參考GB7718-201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和GB28050-201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
,對於食品外包裝設計中的注意事項
,進行總結
,以其能夠為廣大客戶帶來直接
,明了的內容
,幫助大家在設計中合理規避國家法規規定的禁用內容
,避免造成過大的財產損失
。
一 、廣告法禁用的內容
與“*”有關 :
* 、* 、* 、* 、* 、* 、* 、* 、* 、* 、* 、* 、*檔 、* 、* 、* 、* 、* 、* 、時尚* 、* 、* 、* 、* 、* 、* 、* 、* 、* 、*、* 、* 、* 、* 、*科技 、* 。
與“一”有關
* 、* 、* 、銷量* 、* 、* 、*品牌 、* 、* 、* 、* 、* 、* 、*(一款) 、* 、全國X* 。
與 “級/極”有關
* 、* 、* 、* 、* 、*(*/*) 、* 、* 、* 、* 、*(*/*) 、* 、* 。
與“首/家/國”有關
* 、* 、* 、* 、* 、* 、* 、XX* 、* 、* 、* 、* 、國家(*) 、* 、* 、中國馳名(馳名商標) 、* 。
與品牌有關
* 、* 、* 、* 、* 、* 、(遙遙)* 、* 、* 、* 、* 、* 、* 、* 、*、* 、* 、* 、* 、* 、* 、* 、* 。
與虛假有關
* 、* 、* 、* 、* 、* 、* 、* 、* 、* 。
與權威有關
* 、* 、* 、* 、*、* 、* 、* 、國家XX*、國家XX* 、使用人民幣圖樣(央行批準除外)
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等法規中規定的內容 :
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
不得在不同或相同相近似商品上擅自使用馳名商標商品 、知名商品特有的商標 、名稱 、包裝 、裝潢或者相近似的商標 、名稱 、包裝 、裝潢 ;
不得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它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
不得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 ,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反向假冒) ;
不得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 ,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 ,誤導公眾 ;
不得將“*”用於商品 、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 ,或者用於廣告宣傳 、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
三 、標示內容不得模糊不清 。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
包裝 、標簽 、標識標示內容必須清晰 、醒目 、持久 、易於辨認和識讀 。
食品或者其包裝上應當附加標簽 、標識(法律 、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不附加的食品除外) 。應當直接標注在*小銷售單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裝上 ,應當清晰醒目 ,背景和底色應當采用對比色 ,使消費者易於辨認 、識讀 。
四 、標示內容不得有封建迷信 、黃色內容 。
包裝 、標簽 、標識標示內容必須通俗易懂 、準確 、有科學依據 、不得標示封建迷信 、黃色 、貶低其他食品或違背科學營養常識的內容。內容應當真實準確 、通俗易懂 、科學合法 。
五 、標示內容不得有治療疾病及其它虛假 、誤導 、欺騙內容 。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通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標識管理規定》 、《食品廣告管理辦法》等規定:
包裝
、標簽
、標識內容不得以虛假
、使消費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
、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
,也不得利用字號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
;
不得以直接或間接暗示性的語言
、圖形
、符號
,導致消費者將購買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質與另一產品混淆
;
凡是加工過的食品 ,不得在包裝 、標簽 、標識上或名稱前加“鮮”或“新鮮”等表明食品鮮活天然的字語 ;
內容應當真實準確 、通俗易懂 、健康科學 ,不得虛假誤導,不得出現醫療術語 、宣傳療效用語 、易與藥品混淆的用語以及無法用客觀指標評價的用語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73條規定 :“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 ,不得含有虛假內容 ,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
不得偽造或者虛假標注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
不得偽造食品產地 ;
不得偽造或者冒用其他生產者的名稱 、地址 ;
不得偽造 、冒用 、變造生產許可證編號等 。
不得偽造 、冒用產品條碼 ;
不得標注下列內容 :
(1)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預防 、治療疾病作用的 ;
(2)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
(3)以欺騙或者誤導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紹食品的 ;
(4)附加的產品說明無法證實其依據的 ;
(5)文字或者圖案不尊重民族習俗 ,帶有歧視性描述的 ;
(6)使用國旗 、國徽或者人民幣等進行標注的 ;
食品包裝以下用語都不得有 :
1.免疫調節 ;
2.調節血脂 ;
3.調節血糖 ;
4.延緩衰老 ;
5.改善記憶 ;
6.改善視力 ;
7.促進排鉛 ;
8.清咽潤喉 ;
9.調節血壓 ;
10.改善睡眠 ;
11.促進泌乳 ;
12.抗突變 ;
13.抗疲勞 ;
14.耐缺氧 ;
15.抗輻射 ;
16.減肥 ;
17.促進生長發育 ;
18.改善骨質疏鬆 ;
19.改善營養性貧血 ;
20.對化學性肝損傷有輔助保護作用 ;
21.美容(祛痤瘡/祛黃褐斑/改善皮膚水分和油分) ;
22.改善胃腸道功能(調節腸道菌群/促進消化/潤腸通便/對胃黏膜有輔助保護作用);
23.抑製腫瘤 。
不得標示對某種疾病有預防 、緩解 、治療或治愈作用 。
不得標示“返老還童”“延年益壽”“白發變黑”“齒落更生”“抗癌治癌”或其他類似用語 。
六 、標示內容必須使用漢字(注冊商標除外) ,一並使用拚音 、少數民族文字 、外文的, 其不得大於相應的漢字(注冊商標除外) 。
包裝 、標簽 、標識標示內容必須使用規範的漢字(注冊商標除外) ;
可以同時使用拚音或少數民族文字
,但不得大於相應的漢字
;
可以同時使用外文
,但應與漢字有對應關係(進口食品的製造者和地址
,國外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
、網址除外)
;
所有外文不得大於相應的漢字(注冊商標除外) 。
七 、強製標示內容不得小於1.8 mm 。
包裝物或包裝容器*表麵麵積大於35平方厘米時 ,強製標示內容的文字 、符號 、數字的高度不得小於1.8 mm 。食品或者其包裝*表麵麵積小於10平方厘米時 ,可以僅標注食品名稱 、生產者名稱和地址 、淨含量以及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食品名稱 、配料清單 、淨含量 、廠名廠址 、生產日期 、保質期 、產品標準號等為該標準強製標示內容 。如果透過外包裝物能清晰地識別內包裝物或容器上的所有或部分強製標示內容 ,可以不在外包裝物上重複標示相應的內容 ;如果在內包裝物(或容器)外麵另有直接向消費者交貨的外包裝(或大包裝) ,可以隻在外包裝(或大包裝)上標示強製標示內容 。
八 、食品標簽 、標識不得與包裝物(容器)分離 。
標簽 、標識不得與食品或者其包裝物(容器)分離 。
九 、食品名稱標示必須醒目 、突出 ,表明食品的真實屬性 ,不得縮隱 、晦暗 、含糊不清 。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通則》 、《食品標識管理規定》規定:
包裝 、標簽 、標識應在醒目位置 ,清晰地標示表明和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以動 、植物食物為原料 ,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藝製作 ,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個體 、器官 、組織等特征的食品 ,應當在名稱前冠以“人造” 、“仿”或者“素”等字樣 ,並標注該食品真實屬性的分類(類屬)名稱 ;
當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中已規定了某食品的一個或幾個名稱時
,應選用其中的一個
,或等效的名稱
;
無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名稱時
,應使用不使消費者誤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稱或通俗名稱
;
可以標示“新創名稱”
、“奇特名稱”
、“音譯名稱”
、“牌號名稱”
、“地區俚語名稱’’或“商標名稱”, 但應在所示名稱的鄰近部位標示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中已規定的該食品的一個或幾個名稱或等效的名稱中的任意一個名稱
;
當“新創名稱”
、“奇特名稱”
、“音譯名稱”
、“牌號名稱”
、“地區俚語名稱”或“商標名稱”含有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的文字或術語(詞語)時
,應在所示名稱的鄰近部位
使用同一字號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
當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因字號不同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時
,也應使用同一字號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
避免消費者誤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實屬性
、物理狀態或製作方法
,可以在食品名稱前或食品名稱後附加相應的詞或短語
。如幹燥的
、濃縮的
、複原的
、熏製的
、油炸的
、粉末的
、粒狀的
。
由兩種或者兩種以上食品通過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觀均勻一致難以相互分離的食品
,其名稱應當反映該食品的混合屬性和分類(類屬)名稱
;
不得在食品名稱前後
,冠以藥物名稱或以藥物圖形
、名稱(不包括藥食兩用的物質)暗示療效
、保健功能
。
為滿足某些特殊人群的生理需要 ,或某些疾病患者的營養需要 ,按特殊配方而專門加工的食品(包括嬰兒食品) ,即特殊膳食用食品 ,可以在名稱中使用諸如“嬰兒配方乳(奶)粉” 、“無糖速溶豆粉”(供糖尿病患者食用) 、“強化鐵高蛋白速溶豆粉”(供貧血症患者食用)等特殊含意的修飾詞 。
十 、標示內容必須有配料清單 。
預包裝食品應標示配料清單 。配料清單應以“配料”或“配料表”作標題 ;
各種配料應按製造或加工食品時加入量的遞減順序一一排列
,加人量不超過2%的配料可以不按遞減順序排列
;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劑 、防腐劑 、著色劑的 ,應當在配料清單食品添加劑項下標注具體名稱 ;
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劑的 ,可以標注具體名稱 、種類或者代碼 。
十一 、淨含量標示不得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 ,且要與食品名稱在同一版麵展示 。
定量預包裝食品應當標注淨含量 ,淨含量的標示應由淨含量 、數字和法定計量單位組成 。如“淨含量450g” ,或“淨含量450克” ;
應依據《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法定計量單位 ,按以下方式標示包裝物(容器)中食品的淨含量 :
1 ,液態食品 ,用體積—L(1)(升) 、mL(ml)(毫升) ;
2 ,固態食品 ,用質量—g(克) ,kg(千克);
3 ,半固態或粘性食品 ,用質量或體積 。
淨含量應與食品名稱排在包裝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麵 。
容器中含有固 、液兩相物質的食品(如糖水梨罐頭) ,除標示淨含量外 ,還應標示瀝幹物(固形物)的含量 。用質量或質量分數表示 。
同一預包裝內如果含有互相獨立的幾件相同的預包裝食品時 ,在標示淨含量的同時還應標示食品的數量或件數 ,不包括大包裝內非單件銷售小包裝 ,如小塊糖果 。
十二 、必須標示廠名 、廠址 。
預包裝食品應標示食品的食品生產者的名稱 、地址和聯係方式 。應當標注食品的產地 ,食品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標注到地市級地域 。生產者名稱和地址應當是依法登記注冊 、能夠承擔產品安全質量責任的生產者的名稱 、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按下列規定予以標示 :
1. 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 、集團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 ,應標示各自的名稱和地址 。
2.依法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或集團公司的生產基地 ,可以標示集團公司和分公司(生產基地)的名稱 、地址 ,也可以隻標示集團公司的名稱 、地址 。
3. 受其他單位委托加工預包裝食品但不承擔對外銷售 ,應標示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 ;對於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 ,委托企業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的 ,應當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 、地址和被委托企業的名稱 ,或者僅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和地址 。
4.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標示原產國的國名或地區區名(指香港 、澳門 、台灣) ,以及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代理商 、進口商或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 。
5.分裝食品應當標注分裝者的名稱及地址 ,並注明分裝字樣 。
十三 、必須標示生產日期 、保質期 ,貯存條件 。
日期不得另外加貼 、補印或篡改 。
十四 、標示內容必須有產品標準號 。
國內生產並在國內銷售的包裝食品(不包括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標示企業執行的國家標準 、行業標準 、地方標準或經備案的企業標準的代號和順序號 。
十五
、必須標示質量(品質)等級(產品標準分質量(品質)等級的)
。
企業執行的產品標準已明確規定質量(品質)等級的產品 ,應標示質量(品質)等級 、加工工藝等 。
十六
、必須標示食品生產許可證號(納入食品生產許可證製度管理的食品)
。
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 ,應當標注食品生產許可證號 。委托生產加工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 ,委托企業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產許可證的 ,可以標注委托企業或者被委托企業的生產許可證編號 。
目前生產許可證沒有到期的 ,可以繼續使用QS , 直到2018年12月31日 。已經換證的目前已經在用SC,
十七
、混裝非食用產品易造成誤食傷害人身的
,須標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
混裝非食用產品易造成誤食 ,使用不當 ,容易造成人身傷害的 ,應當在其標識上標注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
十八 、酒精度大於0.5%的酒品和必須標示健康警示語 ;玻璃瓶包裝的啤酒必須標示安全警示語 。
十九 、標注有“營養” 、“強化”字樣的 ,要標注該食品的營養素和熱量 。
食品在其名稱或者說明中標注“營養” 、“強化”字樣的 ,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有關規定 ,標注該食品的營養素和熱量 ,並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定量標示 。
二十 、其他強製標示內容
輻照食品 :經電離輻射線或電離能量處理過的食品 ,應在食品名稱附近標明“輻照食品” ;經電離輻射線或電離能量處理過的任何配料 ,應在配料清單中標明 。
轉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轉基因原料的食品 :應標示有如“轉基因XX食品”或“以轉基因XX食品為原料” 的轉基因生物標識 。
特殊食品 :需標明適宜人群和警示語
如1.含咖啡因 、維生素B6 、維生素B12等成分的飲料 ,必須標注每天*多限量 。
2.低脂牛奶 、脫脂牛奶 、脫脂奶粉 、含乳飲料等食品 ,應標注“不能完全替代嬰兒食品” 、“脫脂乳不適合或不能作為嬰兒食品” 。
3.含蜂皇漿的食品應標注“可能引起多種過敏反應 ,尤其對有哮喘和過敏史的人群可能致命” 。
4.添加咖啡因的飲料 ,除須標注咖啡因含量外,還應標注“不適用於兒童 、孕婦 、哺乳婦女和對咖啡因過敏者” 。
無糖食品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通則》明確規定 ,“無糖”的要求是指固體或液體食品中每100克或100毫升的含糖量不高於0.5克 。如果某產品標上了“無糖” ,那麽其單糖(如蔗糖 、乳糖、麥芽糖等)或雙糖(如葡萄糖 、果糖等)的含量必須達到以上標準 。
二十一 、進口食品 :
1 、必須有中文標簽 、說明書 。標簽 、說明書符合以上一般食品的所用要求 。還應標明原產地國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 、地址 、聯係方式 。
2 、自2015年7月28日後進口的食品需查看《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 ,證明備
注欄標有貨物品名 、品牌 、原產國
參考文獻 :華夏名流 楊斌 食品包裝設計不得標注的內容匯總(2017年4月27日)